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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作者:發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 15:10:57點擊數:

山大學字〔2019〕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學校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措施精準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18]16号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準确的原則,經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後入庫備查。認定結果作為學生申請或學院推薦獲得各類資助的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規範工作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實行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全面領導和監督,學生資助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本學院認定的宣傳、組織、實施、審核工作,班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成立認定工作組,組長由分管本科學生工作的副書記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輔導員等組成。

第八條 各學院以班級(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其中,學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級(專業)總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須在本班級(專業)範圍内公示。

第三章 認定标準

第九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需根據家庭人均年收入、财産、債務、家庭消費支出、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件等情況,參照校區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金額、結構等情況進行認定。認定時還應參考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分為特殊困難和困難兩個檔次。

(一)完全無力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2.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戶或特困救助供養家庭子女、城鎮低保家庭子女;

3.學生家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變故緻使家庭财産損失特别嚴重;

4.學生父母喪失勞動能力;

5.學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員患重病或殘疾需長期自費治療;

6.由于其他原因導緻無力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二)有其他難以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的情況可認定為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提供虛假證明,缺乏誠信者;

(二)不按要求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或拒絕核查者;

(三)以家庭購買非保障性住房為理由申請認定者;

(四)家庭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自費出國留學者;

(五)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行為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認定前各學院向在校本科生發放《山東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學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中心統籌安排,與學院認定工作組、班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認定工作。具體程序為:

(一)提前告知。學校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本人申請

學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家庭經濟情況的《山東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提供有關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學生應本着誠信、負責的态度,根據家庭實際情況填寫《申請表》,并需本人手工填寫個人承諾:“本人承諾以上所填寫資料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相應責任”,确保《申請表》的真實性及準确性。以上材料準備好後交班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學生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1.貧困戶精準脫貧明白卡、建檔立卡戶證明、下崗證、低保證、殘疾證等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烈士子女應提供烈士證。

2.學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員的大病支出證明(診斷書及醫療費用發票複印件)。

3.其他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二)量化評估和民主評議

班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材料,參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對申請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量化評估;根據量化評估結果,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内容主要包括:校園卡消費情況、娛樂消費情況、奢侈品消費情況等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等。評議結束初步确定班級(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量化評估和民主評議時應充分保護受助學生尊嚴和隐私,不能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種方式深入了解學生生活學習狀況,及時發現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對于家庭經濟困難但沒有提出申請的學生,認定評議小組可提議該生按程序參評。

(三)學院審核

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認定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調整。

(四)認定結果公示

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内容時,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隐私。學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中心提請複議。學生資助中心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五)認定結果确定及建檔

學院在認定結果公示結束後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報學生資助中心,學生資助中心彙總審核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最終确定認定結果,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各學院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實行動态管理。因檔案内容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信息,學院應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學生畢業1年後以适當形式銷毀。

第十四條 學院應加強誠信教育,引導學生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動态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生家庭突發重大變故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應及時告知學院,提交《山東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調整表》,補充進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

(二)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發生顯著好轉,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時,應及時告知學院,退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或學院有權更改數據庫中原認定結果或取消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

1.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3.家庭經濟情況已經好轉,可以保障本人學習、生活費用但未主動告知學校者。

(三)補充進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按本人申請、班級(專業)評議小組評議、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程序進行。學生本人申請退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的,經學院審核批準後報學校備案。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複查,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校園卡消費查詢等方式,核實認定結果。輔導員要經常深入到學生當中,了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學習等方面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取消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并在一定範圍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學院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檔案和誠信檔案,并将其作為學生獲得各項資助的重要依據。學校根據資源總量和學生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各類資助,學院精準分配資金名額,明确重點受助學生,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定制資助方案,做到資助工作精準到位。

第十七條 學校在網絡公衆平台設立意見反饋信箱,并開通意見反饋電話,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山東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山大學字〔2017〕13号)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研究生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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